【摘要】我国修订《继承法》时应当建立特留份制度。关于特留份的性质,应当采纳继承权说,明确其为法定继承权的一种;特留份权利人的范围应当限于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对于特留份的计算,应当采纳个别特留主义,以各个法定继承人依法定继承时应得的应继份为基数,确定特留份的数额为应继份的一定比例;关于被继承人生前特种赠与能否成为特留份扣减权之标的,应分情况讨论:被继承人为生前特种赠与时没有明确表示不得算入应继财产时,特留份权利人可以因特留份受到侵害请求扣减,当被继承人明确表示不算入应继财产时,应结合具体情形判断。
【关键词】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5-09-07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5-09-07
《合成化学》 2015-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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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医疗》 2015-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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