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民法学界对《继承法》全面修改的必要性已经形成共识,在确定哪些继承法律制度需要修改及修改的幅度时需要相应着重协调三种关系。从民法原理的角度观察,《继承法》修改中应协调遗嘱自由与限制之间的关系;应积极回应社会变迁与法律发展之间的关系;还应协调继承国家法与继承习惯法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5-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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